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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环保评级评价标准解(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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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一)涉及 “ 两重点一重大 ”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和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未按照有关规定装备自动化
(十一)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和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未按照有关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的
指标说明: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鲁政办字〔2015〕259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等。
查阅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相关安全设施运行记录。
现场检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安全设施的设置、运行情况。
(十二)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凭证购买、流向备案的
指标说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查阅资料:企业购买和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及流向备案记录。
现场检查:原材料仓库、产成品仓库。
(十三)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的
指标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3号令)、《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等。
查阅资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物料输送管道布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