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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环保评级评价标准解(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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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
2、《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应当于调水前拆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和建立实施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4号)、《山东省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6-2020年)》、《山东省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3-2020年)》。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
查阅资料:由设区的市政府涉及的主管部门提供的本辖区环境敏感区域范围图,企业提供厂区的坐标位置。
现场检查:比对企业厂区边界与环境敏感区域的相对定位位置。
(三)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的。
指标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1.4:“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查阅资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文件。
企业生产、储存装置实际位置情况。
(四)企业项目试生产超过一年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生产的。
指标说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企业试运行记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现场检查:企业试生产状况。
(五)两年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2.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3.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指标说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第30号)第八条:企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查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