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本刊要求作者有严谨的学风和朴实的文风,提倡互相尊重和自由讨论。凡采用他人学说,必须加注说明。 二、不要超过10000字为宜,精粹的短篇,尤为欢迎。 三、请作者将稿件(用WORD格式)发送到下面给出的征文信箱中。 四、凡来稿请作者自留底稿,恕不退稿。 五、为规范排版,请作者在上传修改稿时严格按以下要求: 1.论文要求有题名、摘要、关键词、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名称,省市邮编)等内容一份。 2.基金项目和作者简介按下列格式: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编号) 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研究方向。 3.文章一般有引言部分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法,一般用两级。插图下方应注明图序和图名。表格应采用三线表,表格上方应注明表序和表名。 4.参考文献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其他相关注释可用脚注在当页标注。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国家标准GB7714-87的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

实友化工扬州公司违法被罚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

来源:化工管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1-0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来源:中国经济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仪汇检罚〔2021〕2号)显示,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来源:中国经济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仪汇检罚〔2021〕2号)显示,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八条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仪征市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其警告,罚款30万元人民币。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置年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第九条规定: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文章来源:《化工管理》 网址: http://www.hgglzzs.cn/zonghexinwen/2022/0106/1905.html



上一篇:上海化工灾害事故处置重型编队举行实战拉动演
下一篇:解读3|《沧州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

化工管理投稿 | 化工管理编辑部| 化工管理版面费 | 化工管理论文发表 | 化工管理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化工管理》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